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校内无人飞行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内无人飞行器的使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无人机专业教学正常有序开展,积极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校园内放飞无人飞行器的,需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后,经本部门及后勤保卫处同意方可使用无人飞行器。
第二条 无人飞行器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无人飞行器飞行过程中不会对师生造成任何伤害。
第三条 无人飞行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无人飞行器使用要专人管理。无人飞行器使用者必须经过学习掌握一定的理论课程和模拟训练课时,熟练掌握“飞行器操作注意事项”及“飞行器基本操作步骤”,才能操作无人飞行器。
第五条 使用无人飞行器的个人或单位要提前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保障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在人员密集区及高压线、建筑物及建筑周边50m以内飞行,非经批准,不得在夜间飞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学院无人飞行器只用于教学、实践、科研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或经营性活动。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第七条 任何人员在操作无人飞行器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意外事故或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飞行操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备。
第八条 校园内使用无人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前2天填写《无人飞行器使用申请表》(附件1)和《无人飞行器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2)后交至后勤保卫处进行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飞行。
第九条 使用的无人飞行器需与申报的飞行器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申报情况一致。
第十条 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使用无人飞行器的,由后勤保卫处暂扣该飞行器,并对相关人员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无人飞行器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申请放飞的个人或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无人飞行器使用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后勤保卫处有权有权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罚,以及视情限制使用人今后在校内使用无人机飞行器飞行的行为,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隐私泄露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飞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无人飞行器使用申请表
2.无人飞行器使用安全承诺书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无人飞行器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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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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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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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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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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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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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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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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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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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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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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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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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后勤保卫处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实施飞行器(无人机)需与申报的飞行器(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一致。
附件2
无人飞行器使用安全承诺书
本人 ,因 原因,于 (时间),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
为保证使用过程安全有序进行,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使用的飞行器(无人机)与申报的飞行器(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相关参数一致;
飞行前将仔细全面检查飞行器设备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飞行。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指定空域进行操作,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绝不利用飞行器(无人机)拍摄涉及校园师生个人隐私(如学生宿舍、私密谈话等)、涉密内容(如相关实验室内景、文件材料等)等内容;
飞行器(无人机)不用于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拍摄素材不用作商业用途;
使用期间造成一切后果由申请者个人和申请单位承担。
承诺人(单位):
(如果属于单位申请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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